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时间地点及材料

来源: 互联网

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一、积分入户办理条件(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提供给被**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

另外,申请人也可以自3月10日起,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门户网站,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时间地点及材料。

如申请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市鉴定中心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交予申请人。

三、积分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时间地点及材料。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四、申请流程

1.提交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确定积分: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4.公示: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五、申请时间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六、办理地点

1、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到产权房(含**提供给被**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2、本人无产权房的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即居住在**提供给被**群体的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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