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来电称,他准备卖一套二手房,房款约70万元,已经通过中介联系好了买家,中介告诉他,可以在合同中把交易价格改低,变成50万元,剩下的20万元由买家另外支付,再签一份合同。想着可以避税,王先生有些心动。
“这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森飚进而讲到,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但不实际履行(“阳合同”);而另一份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实际履行(“阴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房价的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衡森飚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